同居数年没领结婚证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我和老公恋爱了几年,现在已经结婚还有了一岁半的女儿,但是没有领结婚证书,我们也公开了夫妻关系,这样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吗?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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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2-16

第2个回答  2018-11-09

不受法律保护,不存在婚姻关系只是同居关系。

既然没有领结婚证,那你和老公在一起生活,不能叫结婚,只能叫非婚同居。

非婚同居不受法律保护。两个已达到结婚年龄,可以去办理结婚登记证。如不能和好领证,你老公也只有去诉讼确定小孩扶养关系,继而解除同居关系,但这种解除也不叫离婚。

持本人身份证可去民政局调取结婚信息,民政局会出具加盖公章的《婚姻信息登记表》,可证明双方存在婚姻关系。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全文共分为6章,包括总则、结婚、 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共51条。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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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8-11-06

不受保护。

对于同居的定义,法律上指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恋爱后,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搭伙过日子,或者虽然办理了婚礼,但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都属于同居关系。同居关系,并不受法律关系保护。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不受理同居关系的案件,除非涉及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涉及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的情况。

合法的婚姻关系中,除非有约定或者专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在婚后所得的财产均为共同财产,双方共同所有。而同居关系则不同,同居期间双方在同居期间的取得的财产为个人所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一般共有财产的处理,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后者动产没有约定为 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扩展资料:

同居期间的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又该如何处理:

《婚姻法》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在处理同居关系中,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同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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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5-08-25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以夫妻的名义同居了四年,对外以夫妻之名相称,且周围群众也认为双方是夫妻,期间甚至可能生育了子女,但只要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就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夫妻,二人系同居关系,其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有一点必须明确,即便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如果当事双方生育了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双方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其子女抚养问题均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办理。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节选)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十九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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