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18-12-31
物权法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物权法第二条里面的物的归属和物的取得是两回事,没有取得谈不上归属。物权法第十一条里面的权属证明是由取得者或者物的拥有者(一家之主)做出的,物权法不对抗家庭,一家人按照法律规定指定非一家之主的人掌控房子,空口无凭立字为据,才由其做出各种相关权属证明。人民群众的民事权利在去世后终止,即产权登记中心知道当事人离世,其登记就是名存实亡了,就差当事人依法消灭了,不是过户。物权法第十一条规定是随时可以执行的,别认为登记一次就持续到房子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