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法律规定利息怎么算

如题所述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算,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扩展资料

索赔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1)、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开始计息。

(2)、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工程师在收到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开始计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0-10-04

第2个回答  2020-12-07

第3个回答  2017-12-2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本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