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大队受理有什么范围?

如题所述

劳动监察受理范围: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4、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实行“归口管理、属地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筑、交通、水利等行业,分别由所在行业的主管部门管辖。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0-05-20

在我国所谓的劳动监察指的是一些用人单位如果是有违法行为的话,那么相关的劳动者就可以向我国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劳动监察大队在接到劳动者的投诉之后,如果是属于劳动监察受理范围之内的情况,就要做出相应的措施

劳动监察并不是所有的劳动者投诉都可以受理的,劳动监察是有一定的受理范围的,其

受理范围的具体内容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当中有具体的规定。

劳动监察受理范围主要有以下的这几点:

1、出现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并且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近两年之内的。

2、必须要有明确的被投诉的用人单位,并且进行投诉的人自身的合法利益必须是被投诉的用人单位通过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而造成的。

3、所投诉的具体事项必须是在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内的,并且是在接受投诉的相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管辖范围之内,如果超过了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之外,或者是没有在相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管辖范围之内的投诉是不可以进行劳动监察受理的。

4、所投诉的具体事项会涉及到拖欠农民工的工资这种情况,我国的劳动监察必须实行归口管理,属地管辖和分级负责这三个原则,对于不同行业的劳动监察,比如说是建筑行业或者是交通行业,或者是水利行业等等,分别要由各行业所在的部门来进行管辖。

在实行劳动监察的时候是需要一定的材料的,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提供以下的这些材料:

1、进行投诉的当事人提供相应的书面投诉材料,并且在材料当中还要写清楚以下的这些事项:进行投诉的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还有职业是什么,住在哪里以及个人的联系方式等等。对于被投诉的用人单位这一方要写清楚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还有地址在哪里,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谁以及主要的负责人的个人信息。

2、在提交的书面材料当中,还要写清楚劳动保证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具体事实,过程。以及投诉的请求事项。

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就是在实行劳动监察的时候,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是有一定的办理时限的,对于已经受理还有立案的案件,按照法律的规定,必须在受理还有立案的那一天开始,在规定的60个工作日的时间之内完成相关的调查。

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当中会出现一些比较复杂的情况,那么对于出现的这些比较复杂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向相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申请延期,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申请之后,相关的负责人经过批准,就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的时间。

第2个回答  2020-05-20
劳动监察大队的受理范围是发生在两年内的任何单位、组织、公民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具体包括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招工时收取劳动者保证金押金及证件、不依法签订或解除劳动合同、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强迫延长工作时间、不支付或不按标准支付加班节假日工资、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人劳动保护、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解除劳动合同未按规定与予以补偿的等行为。
第3个回答  2020-05-20
劳动监察大队受理范围: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4、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实行“归口管理、属地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筑、交通、水利等行业,分别由所在行业的主管部门管辖。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地方性法规如《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及其他必备条款、交付劳动合同文本、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情况;
(四)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就业登记备案的规定,以及遵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八)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缴费数额的情况;
(九)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涉外就业服务单位遵守有关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的情况;
(十一)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
(十二)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遵守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的情况;
(十三)实习、见习单位遵守有关学生实习、见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督检查事项。
第4个回答  2020-05-20
劳动监察大队是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事业单位,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委托的指导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行政职能和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经办工作。主要受理内容有:1、社会劳务中介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2、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3、单位招聘职工的行为;4、劳动者的工作时间;5、企业遵守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定的情况;6、单位支持职工工资的情况;7、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情况;8、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9、社会保险金给付情况;10、单位遵守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11、单位和劳动者遵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12、社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发放证书的情况;13、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扩展资料: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理、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劳动保障监察职能作用发挥得如何,直接关系到劳动力市场秩序、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以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权威性。现实中,伴随着劳动用工模式的增多,劳动者被侵权的方式也在不断变化,这对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工作提出了新挑战。比如,餐饮、中小微科技企业等,往往白天人员不齐,常规检查可能效果不佳。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保障监察“夜间执法”无疑具有多重意义,一则这样的“错时执法”更能有效消弭执法盲区;二则打破常规可以让用人单位在无准备的状态下接受检查,反映的问题可能更真实;三则常规与非常规执法的交替、共存,不但扩大了执法的覆盖面,而且有利于增强执法力度。唯有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硬”起来,对违法用工处罚力度大起来,不法用工行为才更有可能被遏制。“夜间执法”虽然给相关职能部门增添了一定的工作量,但也是监察执法角色的更精准定位。“夜间执法”的形式更值得学习的、更应该推广的,是这种开拓思维、开动脑筋、智慧执法的思路和理念,是惦记职工权益、千方百计维护职工权益的责任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