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如题所述

原因:债的履行、债的抵消、债的终止、双方协议、客观上已不可能履行等。

债根据各种法律事实而发生。西方许多国家将债的发生根据分为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4种。

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债的产生根据可分为4类:行政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违法行为;事实行为,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债的关系从它发生的时候起,就具有拘束力,在法律上就有强制力。在规定的期限内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强制债务人履行其义务。

债务人根据法律或合同,完成债的内容所规定的行为或不行为(如交付物、给付金钱、提供劳务或不进行竞争等)称为债的履行。

债务人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债的目的就达到了,债的关系也就消灭了。因此,债的履行是债的最正常的消灭方式。债的履行须遵循亲自履行、同时履行、全面履行、实际履行的原则。

扩展资料:

根据《债权债务管理办法》:

第十条 严格控制债务规模,严禁形成新债务。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村(居)委会禁止出现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弥补收支缺口;

(二)为单位或者个人贷款提供担保、抵押或出具承诺;

(三)在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举债兴建工程;

(四)举债发放干部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

(五)铺张浪费或者随意增加非经常性支出;

(六)严禁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方式建设项目;

(七)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特殊原因乡镇确需举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请乡镇人大审核批准后,向县财政局提交书面申请,经县财政局初审,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办理举债事宜。

村级组织确需举债的,由村(居)委会提请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大会形成决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向县经管局提交书面申请,经县经管局初审,会同县财政局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办理举债事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债

参考资料来源:绩溪县人民政府-债权债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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