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力残疾一二三四残疾标准

如题所述

按视力和视野状态分级,其中盲为视力残疾一级和二级,低视力为视力残疾三级和四级。视力残疾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果仅有单眼为视力残疾,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的范畴。视野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需要指出的是,上面所说的视力是指最佳矫正视力(bestcorrectedvisualacuity,BCVA),即以最适当的镜片进行屈光矫正后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果没有屈光矫正的设备,或者受检者不能接受眼镜矫正时,可以采用针孔视力来代替。听力残疾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受限,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听力残疾均指双耳而言,若双耳听力不同,以听力较好一耳听力损失情况作为诊断依据。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大于40dBHL者为听力残疾。在听力残疾的申报和评定过程中的听力检查,需要做纯音测听、ABR等听力检查。但是对于申领残疾人证的听力残疾评定,需要到指定的医疗机构,由专业的人员进行诊断。
拓展资料:听力损失的表现:听觉系统结构功能极重度损伤。无助听设备的帮助,残疾者无法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并且活动极重度受限,社会生活参与障碍极严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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