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海关带货过关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澳门海关带货过关规定:
1.违禁品不能带。
2. 旅客可随身携带自用及适量的物品进出境而无须向海关申报,每名入境旅客可免税携带葡萄酒及烈酒各一公升,以及不超过250克的烟草类,包括200枝香烟、50枝雪茄(每枝重量少于3克)、100枝小雪茄或250克烟叶。
3. 此外,所有进口电器用品需缴付5%进口税。
4. 离境旅客携带古董、金器、珠宝、收音机及相机等都不用报税。
5.年满18岁的旅游人士从澳门经香港返回原居地时,香港政府可容许免税携带一公升饮用酒类及60支香烟或15支雪茄或75克其它制成烟草。持香港身份证的旅客必须离港不少于24小时才可享有以上免税优惠。
【法律依据】
《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
第一条 旅客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暂不予放行:
(一)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
(二)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
(三)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其尚未办理的;
(四)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
(五)按规定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海关暂不予以放行的行李物品,可以暂存。
上述暂不予放行物品不包括依法应当由海关实施扣留的物品。
第五条 旅客办理物品的提取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凭单》原件并出示旅客本人有效的进出境证件。旅客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物品提取手续的,接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凭单》原件、旅客本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旅客有效的进出境证件复印件,并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
第六条 海关暂不予放行的物品自暂存之日起三个月内,旅客应当办结海关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依法对物品进行处理。需要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时间不计入暂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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