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工厂上班受伤了,厂方给我缴了意外保险,请问这个赔偿金我和厂方应该归谁

如题所述

属于个人,工伤赔偿可分为几个不同标准:对于一般伤害的工伤,保险基金需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住宿费;对于造成了残疾的工伤,保险基金需赔偿除一般工伤需赔偿的费用外,还需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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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9-02
肯定归你啊。既然是给你缴纳的意外保险,现在你意外受伤了,肯定是归你的。厂里无权扣留。如厂方不给或少给你可以去咨询律师或者去申请劳动仲裁。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5-09-02
意外保险属于商业险,要看厂房在买这份商业保险的时候的受益人是谁,如果受益人是你,保险赔偿金就归你,而且你受的伤如果属于工伤,仍然可以要求单位赔偿。但是如果受益人是厂房,保险赔偿金归单位所有,针对你的伤如果属于工伤可以要求单位赔偿。
第3个回答  2015-09-02
钱是你的,但你的伤情是否构成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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