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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在什么期限内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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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答案 2017-03-29
国税总局2016第17号公告:第十二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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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4-23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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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施工
什么
时候
预缴税款
答:
依据《
纳税人跨
县(市、区)
提供建筑服务
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
预缴税款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根据2016年第17号公告的规定,该预缴不预缴,或者自
应
...
建筑
公司
什么
时候
预缴
增值税?
答:
一般纳税人
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
预缴税款
.而对于建筑业企业具体什么时间缴税,并没有类似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异地
提供建筑服务应该在
纳税义务发生时,及时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收到业户或总包方预付的工程款,应该在收款后及时向机构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异地施工项目)预缴增...
如何做
跨区预缴税
答:
一、计算:纳税人跨县(市、区)
提供建筑服务
,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
预缴税款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预缴税款规定如下:(一)
一般纳税人跨
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建安企业预交增值税时间规定
答:
比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18号公告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而对于建筑业企业具体什么时间缴税,并没有类似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应该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及时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收到业户或总包方预付的工程款,应该在收款后及时...
建筑
行业
跨区
域
预缴税款
答:
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
预缴税款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
提供建筑服务
,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跨
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
建筑
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
预缴
增值税应何时抵减增值税
答:
预缴规范: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
提供建筑服务
,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一)
一般纳税人跨
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
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
纳税人跨
县
提供建筑服务
,按照
什么
规定预缴?如何计算
应预缴税款
?
答: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
预缴税款
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
一般纳税人跨
县(市)
提供建筑服务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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