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集体户口孩子落户

天津集体户口孩子落户

  父母一方为天津集体户口的,婴儿随天津非集体户口的一方落户;父母双方均为本市集体户口的,可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落户;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的,可随父或母在津登记落户。

  《天津市公安局户口管理有关规定》第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出生登记申请,应予受理:
  (一)新生婴儿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
  (二)新生婴儿未随父或母在外省市登记户口,未取得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资格。
  第七条 应按照以下情况登记婴儿户口类别:
  (一)随母落户,户口性质与母亲一致;随父落户,户口性质与父亲一致;
  (二)父母双方均为本市集体户口的,可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落户;
  (三)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的,可随父或母在津登记落户;
  (四)父母双方均为驻津部队现役军人的,可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落户;
  (五)新生婴儿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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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3-31

根据我国现行户籍管理制度,集体户口是不允许小孩上的。

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的新生婴儿,不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

1 .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包括人才交流中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集体户口,下同),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

2 .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随本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

3. 父母双方均为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4.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集体户口(或者是现役军人),新生婴儿可以向本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可以通过下面的几种情况对应处理:

天津新生儿登记户口办理流程 :新生婴儿出生后一年内,由父、母或监护人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或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办理。 

出生超过一年、年龄未满16周岁申报出生登记由父、母提交申请,并提交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持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登记。

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提供出生医院签发的《出生诊断证明》和原始出生记录复印件、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

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提供母亲户口地区县妇幼保健院(所)加盖补发专用章的《出生医学证明》(其他医院补发的无效) 、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申请。

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公民申报出生登记: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本人及父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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