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取消中国国籍,
中国国籍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体现这一原则的内容是:
(一)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所生子女不具有中国国籍(第4条、第6条);
(二)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5条);
(三)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8条);
(四)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消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8条);
(五)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获批准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13条)。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