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拾金不昧,该不该获取报酬?为什么

你回怎么做?为什么?

国家有规定了,可以索取报酬.下面我从人民网找了篇文章,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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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拾金与米兰达规则
周建军 邱有全

从2003年7月20日我国第—家“失物招领公司”在江苏徐州开业后,人们就开始了拾金不昧者要不要获得经济回报的争论。一年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物权法草案,该草案有一条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其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草案这样规定的目的应是为了鼓励拾金不昧行为,以更好地保护失主对遗失物的“物权”。由此,笔者想到了著名的“米兰达法则”,用该法则审视有偿拾金亦可见其合理性、正当性。

看过美国警匪片的人对这段“套话”一定很孰悉:你有权保持沉默,现在你所说的每句话都可能在审判中用作不利于你的证据。你有权请律师在讯问时到场,若无力聘请,可以为你指派。这是美国(包括许多西方国家)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说的话。这个程序,在美国诉讼中被称为“米兰达规则”。警察的这段“套话”不仅仅是一个警告,围绕着这句简单警告的是一整套对警察用权极度谨慎的制度安排,这里面渗透着浓厚的宪法精神:警察手中掌握着强大的权力,而平民百姓手无寸权,因此要对有权的人作出更苛刻的限制。是防止一些罪犯借机逃脱法网,还是防止警察滥用特权任意迫害无权的百姓? 两相权衡,制度的设计者最终选择了后者,因为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

同样,我们也可以把有偿拾金不昧与无偿拾金不昧进行利害相衡。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把别人丢失的东西无偿归还主人似乎不需要理由,一直以来,我们都是寄希望于用“拾金不昧”的道德力量来规范社会基本行为,尽可能地使失主找回遗物。然而,当我们一厢情愿地期待单纯用道德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规范时,拾金不昧现象如今并不尽如人意,太多失物,尤其是那些对失者来讲极其重要,对拾者来讲毫无价值的东西,如有效证件、信用卡、钥匙,再也无法找回。

当道德准则失灵的时候,法律就应当及时跟进,立法的终极目标是追求“社会公平与正义”。从法律的视角来分析一下无偿的拾金不昧行为,便会发现权利与义务的不平衡性:拾得人捡到失物,有妥善保管遗失物和联系失主归还物品的义务,为了找到失主,还要付出时间成本、人力成本等。拾东西的人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而失主呢,只承担说声“谢谢”的口头义务,而没有实质上的义务。由此可见,“拾金不昧”在权利与义务的设定上是不太公平的。正是这种不公平使失主丢失遗失物的风险越来越大。将拾金不昧者看作普通人,舍弃“圣人永善”的道德高调假设,从人都可能“利己”的道德低调假设出发,以期通过有偿方式促成失物返还,这是平衡权利与义务的务实做法。实际上,有偿招领的行为在国外并不鲜见。在澳大利亚、新西兰,依据物权法律,出租车司机捡到钱物后应还给失主,失主认领时给司机最低10%的报酬;在摩纳哥,当地媒体刊登失物招领启事,失主认领时需交给的士司机20%的酬金,并且担负广告费,若半年后无人认领,失物便归司机所有。当然,有偿拾金也有其负面作用,媒体对其最大的指责莫过于对传统道德的冲击,但这并不会导致拾金不昧这一优良传统的全面崩溃。规定有偿拾物,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失主对遗失物的“物权”,是对拾金不还或拾金丢弃的一种补救性限制,重点并不在于“拾金不昧”可得到经济回报上。况且,物权法的用语是“可以”,意味着拾得人可以要经济回报,也可以不要经济回报,并不妨碍品德高尚的人继续践行传统“拾金不昧”之美德。当然,合法的不一定合情,合法的不见得是我们所要提倡的主旋律,从道德的角度来说,还是要教育社会上的每个人要拾金不昧,而不是事事都要用金钱来衡量。

从以上对有偿拾金与无偿拾金的利弊分析中,我们不难发现,事实上,有偿拾金利远远大于弊。怎样更好地保护失主对遗失物的“物权”,是用道德的温情来熏陶,还是以法律的戒尺来确立?两相权衡,我们必然要选择后者。(摘自《中国人大》)

参考资料: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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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6-10-06
  拾金不昧算不算美德?

  《现代汉语词典》对拾金不昧的解释是:捡到钱物不隐藏起来据为己有。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把别人丢失的东西归还主人似乎不需要理由。在没有法律或者法律尚不完备的年代,“拾金不昧”一直是作为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来规范社会基本行为的。《易经》《尚书》中对此均有过清晰的记载。

  新中国成立后,以雷锋精神为代表的大公无私奉献精神被广为颂扬,“拾金不昧”更是作为这类精神的代表被大力推广宣扬和身体力行。至今,在我国大部分城市都有一个失物招领处,“拾金不昧”也就成了反映一个人、一个单位和一个地方道德水平的一面镜子。像北京市设在西单的捡拾物品招领处,从1956年到如今已经累计接收各类物品5000多万件,现金1000多万元。

  即使在受到市场经济原则强大冲击的今天,“拾金不昧”作为一项曾经深入人心并取得广泛社会共识的社会基本道德规范,仍然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中国青少年发展研究中心发布的2003少年儿童发展蓝皮书,调查了1529名儿童,结果显示“拾金不昧”在他们自认为所具有86项的良好习惯中排到了第9位。

  应该说,由于教育的作用和影响,我们大多数人一直都是把拾金不昧当作传统美德而不是法律义务来看待,当作最基本的公共道德来遵守。但在近些年,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究竟是用道德的温情来熏陶还是法律的戒尺来确立拾金不昧的意识,时常引起争议。

  有学者认为,在古代拾金而昧同样要受到处罚,而到了现代社会,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其实也早已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拾金不昧实际上是法律的起码要求,否则就意味着违法侵占。

  调查结果也显示,当我们一厢情愿地期待单纯用道德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规范时,拾金不昧现象如今并不尽如人意,人们对丢了东西能否找回来的期望值已经大大降低。同时法律也非万能。拾金不昧是停留在道德层面还是纳入法律范畴去宣传教育、规范行为,已成为一个难题。

  著名社会学家、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夏学銮教授认为,“拾金不昧”不是一般的社会道德准则,而是属于传统道德底线,是中国人最基本的道德防线。只有寻找道德和法律的契合点,让这种社会意识从孩提时代扎根,成为人们必备的素质,才能更好地发扬光大。

  拾金不昧需不需要补偿?

  也就是物权法草案再次提请审议的前几天,辽宁阜新一位李姓老人归还拾来的内有1200元现金的皮包时,被失主误认为索要酬谢,遭到了一顿殴打,从而在网上引来一片热评。

  “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于失物的复得,一般失主肯定对归还者心存感激,表达谢意。如果主动要求取得补偿、索要报酬会不会变味,随着不断增多的失物归还索要补偿事件见诸报端,中国人几千年拾金不昧的品质,在今天的社会里反复遭受着“拷问”。

  其实,从“拾金不昧”的语意来说并未拒绝遗失人给付一定的报酬。我国古代历朝拾金不昧也并非不给予报酬,像清律就明确规定,捡到遗失物,一半还失物之人,一半当作奖赏给得物人。

  出租车司机作为经常与遗失物打交道的群体,对拾金不昧应不应该受到补偿有很深的体会。北京首汽出租汽车公司的司机韩云刚说,其实每次抽时间、绕道给失主还东西时心理会很微妙,“从来就没想过从人家那得到一些酬谢那是假话,可是人家不给也没根据说人家不对吧。这样一来二去,拾金不昧的积极性确实受到了影响。”

  作为规定有形物的归属和法律关系的基本法,物权法草案无法回避拾金不昧这一话题。草案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

  这是中国首次立法对拾金不昧者进行经济补偿。现行的民法通则只是规定,因拾得遗失物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韩云刚认为,物权法的这项规定应该有“群众基础”。但这款法律究竟能否和人们一贯的道德标准“兼容”肯定会有争议,即使通过兑现难度也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兴富就认为,凡是捡到东西了,都要给钱,不给钱就可以留置,这与传统的社会公德是相互矛盾的,还是应该大力提倡拾金不昧。李慎明委员也认为,应该继续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不是所有遗失物在领取时都要支付必要费用需要认真推敲。

  “如果不是失主主动馈赠,而是用法律来明文规定获得报酬,会大大降低归还者的道德荣誉感。”就职于一家公司的杨秉鑫这样告诉记者。而复旦大学高丽建副教授也认为,从经济学角度讲,遗失物付费也许是合理的。但如果什么事情都用金钱量化,无疑会导致我们整个社会精神世界的失落,也会让一些高尚行为庸俗化。

  也有专家认为,现行民法通则没有明文规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等于把道德要求写进了法律,把公民视为“活雷锋”,显然拔高和夸大了普通人的思想意识觉悟程度,忽略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对利益的要求,这样做容易导致拾得人失去归还的动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认为,草案写进了归还遗失物有权索取必要费用的新规定,是把公民由假想中的道德圣人恢复为普通人。

  拾金不昧应该怎样补偿?

  物权法草案在规定遗失人须支付保管费等必要费用的同时,还规定若未支付必要费用,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有权留置遗失物。

  其实,调查发现多数人在自己丢掉东西失而复得后,愿意给返还人适当补偿或者馈赠,但人们经常困惑的是究竟该补偿多少。

  补偿究竟包括些什么内容,实际生活中也不是完全依照现行民法通则执行,而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按总额的百分比来支付;有的支付费用的同时适当小额酬谢;有的按照悬赏广告的承诺来支付。

  拾得者在履行了对遗失物通知、保管和返还义务后,应该享有支出费用偿还请求权和报酬请求权。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屈茂辉认为,应该大胆借鉴德国、日本等地民法中关于遗失物拾得者的补偿立法。如日本法律规定,接受物品返还的人,应向拾得者给予不少于物品价格5%的酬金;德国民法典规定,在遗失物价值不低于100马克时,有权获得报酬。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德云则认为,物权法作为基本法只是确定拾金不昧者可以获得赔偿这一原则,具体的操作是很复杂的,不同的物、不同的情形,可以通过法院判例来解决。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一位专家告诉记者,对拾金不昧者的补偿,物权法只是规定一个原则,而具体如何补偿主要还是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他个人意见是,这种补偿主要还是指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比如捡了名画、文物或猫、狗等替人保管、看养确实有费用支出的才应该给补偿。而只有在悬赏遗失物的情况下,拾得者才可根据悬赏领得报酬。

  物权法草案最后如何从法律上规范拾金不昧行为,还有待审议。人们期待通过后的法律给“拾金不昧”带来一种适应现代社会、更易于为遗失人和拾得人接受的全新内涵和理念。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6-10-06
不该 因为如果想要报酬,那还拾金不昧做什么啊?
再说道德上也过不去啊
如果是我,我心里会过意不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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