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公司09年1月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12月31日到到期,员工提出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由是公司已连续两次和员工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目前鉴于公司的情况,公司不想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员工强烈要求,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公司是否违法,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如果公司只与员工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公司违法吗

09年1月到12月的合同?这不才第一次合同刚到期吗?你们第二次的合同签了没有?如果第二次的还没签,那就不存在签不签无固定合的问题,要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是要第二次签的合同到期后,并且确定他没有违反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详情见下面)内的规定,劳动法才强制你们公司必须跟他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如果不想续签,需要赔偿他两个月的工资(不含他本月工资喔)~~

但是目前你们公司和他签的第二次合同还没到期,所以现在并不能确定一定就要和他签无固定期限,因为要确定他在这第二次合同期结束过程当中没有违反过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这样第二次的合同期满后,你们公司才必须和他续签无固定期的合同

劳动法规定的有两种情形需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条规定,只要出现了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劳动者又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就应当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这三种情形包括: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了十年以上,是这个情形的最基本的内容。具体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中间曾辞职离开再回来的不算不间断)达到十年。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出现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还有一种情形是特殊的,就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只是视为,但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这种情况是要挨罚的~~

要注意的是:劳动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其实你们公司就算和他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没什么,不用担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代表没有终止时间的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还是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还是可以把他辞退的,只是要附给他相应的赔偿(应该是除了本月实际工次外要多给两个月的工资补偿)

当然如果附合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中的规定,你和他解除合同,就不需支付补偿金了,三十九条的规定如下: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是那么可怕~~我想你们公司不会连多给两个月工资都发不起吧?不用怕,就算签了,你们公司不损失不了什么,反正你们一年一年签的,到时候要辞退人家不管你签的是什么期限的合同要给的补偿都是一样的,所以也没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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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12-15
都开公司了,怎么不请法律顾问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公司应该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或者严重失职或者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等等等

你公司因为员工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话,违法!员工的要求是合法的,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
第2个回答  2009-12-16
按照法律有关规定来说,如果你们再签的话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到期不再续签并不是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选择不再续签。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3个回答  2009-12-16
明显是违法了!已经是连续签定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就应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4个回答  2020-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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