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所得税

4.某中外合资家电生产企业,共有在册职工120人,资产3500万元。2008年销售产品取得不含税收入2500万元,会计利润600万元,已预缴所得税150万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发现以下问题:
(1)期间费用中广告费450万元、业务招待费15万元、研究开发费用20万元;
(2)营业外支出50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30万元,直接捐赠6万元);
(3)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15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3万元、支出职工福利费23万元和职工教育经费6万元。
(4)7月购置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未进行帐务处理。取得购置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70万元,增值税11.9万元,预计使用10年。
(5)在A国设有分支机构,A国分支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其中生产经营所得200万元,A国规定税率为2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00万元,A国规定的税率为30%;从A国分后税后利润230万元,尚未入账处理。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专用设备对会计利润及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额;
(2)广告费的调整额;
(3)业务招待费的调整额;
(4)调账后的会计利润总额;
(5)对外捐赠的纳税调整额;
(6)研究开发费用的纳税调整额;
(7)“三费”应调增所得额;
(8)境内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
(9)A国分支机构在我国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
(10)年终汇算清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讨论课题目,由本人讲解,希望各位达人给与详细的解释,分不多全上了,下面是此题答案,注意,我要的是解释,答案已经有了

[答案] (1)计算专用设备对会计利润及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额
(70+11.9)÷10÷12×5=3.41(万元)
(2)广告费的调整额=450-2500×15%=450-375=75(万元)
(3)业务招待费的调整额
2500×5‰=12.5万元;15×60%=9万元。
业务招待费调增所得额=15-9=6万元
(4)调账后的会计利润总额=600-3.41+230=826.59(万元)
(5)公益捐赠扣除限额=826.59×12%=99.19(万元)>实际公益捐赠30万元,公益捐赠不需纳税调整。
对外捐赠的纳税调整额=6(万元)
(6)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20×50%=10万元,可以调减所得额
(7)“三费”应调增所得额: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150×2%=3(万元),实际拨缴职工工会经费3万元,未超过扣除限额,不用调整。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150×14%=21(万元),实际支出23万元,应当调增所得额2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150×2.5%=3.75(万元),实际支出6万元,应当调增所得额6-3.75=2.25(万元)
“三费”共计应调增所得额=2+2.25=4.25(万元)
(8)境内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
境内应纳税所得额=826.59+75+6+6-10+4.25-230=677.84(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677.84×25%=169.46(万元)
(9)A国分支机构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200×20%+100×30%=70(万元),
A国的分支机构境外所得的税收扣除限额=300×25%=75(万元)
A国分支机构在我国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75-70=5(万元)
(10)2008年该企业年终汇算清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69.46-(70+11.9)×10%投资抵税+5境外补税-150已预缴=16.27(万元)
请尽快作答,后天要上去演讲。。谢谢!
如果觉得全部解释很麻烦 ,可以就 8 9 10 详细展开,分不多,希望热心人士帮忙下,解释多少算多少,谢谢!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9-23
[答案] (1)计算专用设备对会计利润及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额
(70+11.9)÷10÷12×5=3.41(万元)
(2)广告费的调整额=450-2500×15%=450-375=75(万元)
(3)业务招待费的调整额
2500×5‰=12.5万元;15×60%=9万元。
业务招待费调增所得额=15-9=6万元
(4)调账后的会计利润总额=600-3.41+230=826.59(万元)
(5)公益捐赠扣除限额=826.59×12%=99.19(万元)>实际公益捐赠30万元,公益捐赠不需纳税调整。
对外捐赠的纳税调整额=6(万元)
(6)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20×50%=10万元,可以调减所得额
(7)“三费”应调增所得额: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150×2%=3(万元),实际拨缴职工工会经费3万元,未超过扣除限额,不用调整。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150×14%=21(万元),实际支出23万元,应当调增所得额2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150×2.5%=3.75(万元),实际支出6万元,应当调增所得额6-3.75=2.25(万元)
“三费”共计应调增所得额=2+2.25=4.25(万元)
(8)境内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
境内应纳税所得额=826.59+75+6+6-10+4.25-230=677.84(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677.84×25%=169.46(万元)
(9)A国分支机构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200×20%+100×30%=70(万元),
A国的分支机构境外所得的税收扣除限额=300×25%=75(万元)
A国分支机构在我国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75-70=5(万元)
(10)2008年该企业年终汇算清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69.46-(70+11.9)×10%投资抵税+5境外补税-150已预缴=16.27(万元)
答案不正确吗!?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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