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后连续订立2次劳动合同,如果在第二次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再续签应该怎么赔偿

我已经和原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2008-1-1开始,这两年是每年签订的),从2010年开始就是第三年了。条件(无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达到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续签的要求,可是公司在合同期满一个月通知与我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我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请问,这样合理吗?看劳动法,里面有写,如果公司不续签,应该按补偿金的双倍赔偿,是这样吗?谢谢
现公司以书面形式给我下达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通知书 》
看来劳动法里对于订立2年,就该继续签订无固定期劳动没有明确的,肯定的提出,那就视为公司可以和你签,也可以不和你签了,这个全在公司了,如果这种情况合同到期,你要求签,公司不签,也就不涉及公司违法,也就更涉及不到劳动法里46-48条和87条的规定了,是这样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签订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第3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拒绝续签的,用人单位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标准为每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9-12-16
如果合同到期公司不与你续签是要从08.01.01算起满一年算一个月.一年不到满6个月算一年赔.不满6个月算半个月赔.你的情况用该赔2个月工资.如果公司愿意给你通诉费得话就是3个月的赔偿金.我是刚办的赔偿金.这是劳动局给的答案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9-12-11
就是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一、合同到期终止合同,经济补偿金为平均公司乘上连续工龄(高收入者除外)

二、应签未签,仍旧用工的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第3个回答  2009-12-11
没有双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根据工龄计算,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月工资的补偿
第4个回答  2009-12-11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根据工龄计算,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月工资的补偿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