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罚款多少?

今天我爸开一辆蓝牌轻型自卸小货车.被交警拦住.我爸拿出的驾照是C3的.按规定要C2 C1才能开.于是车被开到停车场.去咨询要罚款1500 而且还要吊销驾驶证?这是公安部门规定的吗?罚款是一回事?为什么会吊销驾驶证?又不是出重大交通事故.或者酒后驾驶!很难让人服啊!于是找了半天熟人,熟人打电话.说罚款单已经开了.其实根本就没开!字也没签!交警这不是坑人吗?

200。

违章代码119400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罚款200。

2015年机动车交通违章处罚标准: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吊销是指依法取得驾驶证后,出现法定事由被依法吊销的情形,如重特大交通事故当中承担一半以上责任者按规定应当吊销驾驶证,这些都属于行政行为。

吊销凭据

1.一年内有以下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和被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两次以上;

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3.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4.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5.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6.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一百零一条第二款;

7.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对于违规执法,可以尝试到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扩展资料

执法监督举例

沈阳市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办法是为了依法及时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投诉,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沈阳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了依法及时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投诉,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沈阳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书信、电话或者走访等形式对本市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向市、区、县(市)政府法制机构的申诉、控告或者举报。

第三条 市、区、县(市)政府法制机构受理行政执法投诉,适用本办法。

市、区、县(市)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市、区、县(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督察制度,配备行政执法督察人员,公布投诉电话、通讯地址等。

第四条 受理行政执法投诉,查处违法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违法必纠,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投诉:

(一)不按规定审批、颁发许可证、颁发执照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审批、颁发许可证、颁发执照的;

(二)违法收费的;

(三)擅自改变罚款种类、幅度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不依法告知权利的;

(六)违反收缴罚款规定的;

(七)违法执法或者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投诉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条 行政执法投诉按以下规定受理:

(一)对区、县(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受理。

(二)对乡(镇)政府或者区、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投诉,由区、县(市)政府法制机构受理。

(三)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共同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受理。

(四)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由该组织主管的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受理。

(五)对市或者区、县(市)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法制机构受理。

(六)对市或者区、县(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由该部门本级的政府法制机构受理。

(七)影响较大或者市政府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直接受理。

第七条 已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或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果不服的投诉,不予受理。

第八条 行政执法投诉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立案。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对属于本机构受理的行政执法投诉,应当立案。市、区、县(市)政府法制机构可根据不同情况,将投诉转有关部门限期办理。受转办部门应当认真调查,依法处理,不得再转办,并且应当在限期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转办的政府法制机构。

(二)调查取证。政府法制机构立案后应当及时组织行政执法督察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可向有关机关、组织、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的案卷、文件及资料。行政执法督察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行政执法督察证件。

(三)处理。投诉案件经调查,确认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发出《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依法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投诉案件经调查不属实,政府法制机构应如实回复投诉人,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行政执法部门。

(四)送达。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送达行政执法部门,并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

第九条 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经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执法督察决定有异议的,可向政府法制机构申请复核。

第十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的各项工作制度。区、县(市)政府法制机构和市政府所属部门法制机构每半年应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告一次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综合情况。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拒绝、阻挠行政执法督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督察决定,对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督察人员打击报复的,政府法制机构可提请本级政府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 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投诉工作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后果的,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以投诉为名,干扰或阻挠行政执法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交通违章处罚》

百度百科《吊销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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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1-17

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扣12分,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2、根据公安部123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扩展资料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二、将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原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作为第四款。

三、本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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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07-26

记 12 分,罚款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

    考试合格后,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  

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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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材料来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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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7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扣12分,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根据公安部123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中的第一款规定: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所以,无证驾驶机动车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处罚应当都适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4个回答  2019-09-16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罚款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

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扣12分,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2、根据公安部123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中的第一款规定: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

所以,无证驾驶机动车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处罚应当都适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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