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可以在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职工缴费凭证和身份证明,到受理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生活补助费单证的手续。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即时为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生活补助费的单证;对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退回有关材料。失业保险金、生活补助费凭单证到指定的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发放。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一年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和期限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金自失业人员被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计发,月发放标准如下:
1: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标准发放;
2:累计缴费时间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标准发放;
3:累计缴费时间满二十年以上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标准发放。
扩展资料: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6: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参考资料来源:北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失业补助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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