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可知,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最高/地方权力机关>最高/地方行政机关,理所当然
第九十一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可知,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省部级嘛,大家都是平辈
但我们不能直接推导出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因为
第九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依照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裁决;
(三)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裁决。
只能认为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相等。但这又与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相冲突。
因此,关键在于确认:地方权力机关vs最高行政机关的一个部门,谁的效力高呢?
我觉得效力问题没有多大意义,适用和裁决最重要。当然平头百姓研究法条也得不出什么结论。希望体制内的人士能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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