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问题 -- 安全疏散门

现在有一个三层的公共建筑,一层的面积大于200平方米,而小于500平方米,请问能否在一层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我记得再那个规范中看过,现在可惜怎么也找不见了,请高手不惜浪费自己的时间为小弟解难、解惑。小弟感激。。。。。。(最好能告诉我再那本规范的那个章节)谢谢
一楼的说的很对,但是再《建筑防火规范》中讲的是楼梯疏散的要求,并不是一个安全出口;而在防火规范图解中讲的很一楼讲的一样,但是还是应该谢谢你

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2条的规定。但前提是:
一、该规定不包括医院、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
二、同时这个设置还与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层数及人数有关:
1、耐火等级为四级、不超过二层、第二层人数不超过 30 人且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2、耐火等级为三级、不超过三层、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 50 人
且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3、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不超过三层、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 100 人且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看到你的补充说明了。
你所提及的是2001修订版中第5.3.1条的说法,原文如下:
“5.3.1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一、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6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内由最远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m,且人数不超过80人时,也可设一个向外开启的门,但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时,可设置1个疏散出口。
二、二、三层的建筑(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除外)符合表5.3.1的要求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表5.3.1规定的内容见上述回答。
到了2006年对上述规定又进行了调整,规定如下:
“5.3.2 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
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 且人数不超过50 人的单层公共建筑;
2 除医院、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等外,符合表5.3.2 规定的2、3 层公共建筑。”
表5.3.2规定的内容见上述回答。
因此,我的回答并不单指楼梯疏散而言,同时还包括了对“安全出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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