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问题描述属实,那么电业局的电缆损坏原因,系当事人在挖掘地面过程之中未予以注意,以及电业局在当初铺设电缆过程之中未依据国家标准,埋设于规定深度范围内,并按照相应标准在地面设置“此处有地埋电缆”的提示,共同所致。
因此,该损害结果应当由电业局与当事人共同承担,关于承担的比例双方可以依法进行交涉,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诉讼解决。
2、地下直埋电缆时,应沿电缆的长度覆盖电缆的宽度,铺设不小于电缆两侧的50MM的保护板。城镇直埋电缆时,宜在保护板上铺设醒目标识带。
更多的详细标准,可以参照《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06条、1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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