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入户办理流程

如题所述

第一步: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步: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
第三步;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第四步: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第五步: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你的理由)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
第六步:户政科签发《准迁证》
第七步: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
第八步;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一、学历入户
条件:
① 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
② 大专要求35周岁以内,本科及以上要求45周岁以内。只要在对应年龄期限之前把落户指标拿到,哪怕后续办理过程已经超龄也没问题!
③ 提交落户申请前,至少要有一个月深圳社保的记录才行,否则无法通过人社局的在职人才落户审核。办理准迁证的时候,也得有社保,最后去派出所落户,携带的公司营业执照需要和办理准迁证期间的社保对应!
需要材料:
1、身份证(正反面) 户口本(户口首页+个人页) 毕业证
2、婚姻状况:
已婚提供:结婚证 (首页,信息登记页,尾页)
离异提供:离婚证 离婚协议
3、小孩随迁提供:小孩户口本 医学出生证明
看个人符合以下哪种情况,选择对应材料即可:
1、房产家庭户
①自己名下有房产,可以将户口挂靠自己房产名下(提供:房产证复印件照片)
②如果自己没房,亲友有房产,同意你挂靠户口,可以将户口挂靠亲友房产名下(提供亲友房产户口本首页+户主页原件照片,后续落户时候需要亲友房产户主出面一次)
2、集体户口
如果没有任何房产可以挂靠户口
①自己缴纳社保单位有集体户,落户单位集体户(提供:缴纳社保单位集体户首页复印件加盖公章)
②如果单位没有集体户,落户单位注册地归属的派出所集体户(提供:缴纳社保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如果单位对提供执照复印件有顾虑,可备注:“仅供办理深户使用”,限定使用范围再盖章)
迁移流程:
人才引进申报
落户体检
预约深圳指定医院,前往进行落户体检,一般2-3天内出结果。
申请落户指标
人社局二审,申请深圳落户指标。
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带齐资料,办理准迁证。
办理户口迁移
资料邮寄回户籍地,递交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
登记落户
携带所有资料,预约派出所,现场办理登记落户。
二、应届生入户
条件:
没有工作和社保的要求;
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一般毕业2年以内都算应届生,在此时间内,能否走应届生通道,以报到证能否改派到深圳为准。
需要材料:
1、身份证(正反面) 户口本(户口首页+个人页) 毕业证
2、报到证
看个人符合以下哪种情况,选择对应材料即可:
深圳有房产,落户深圳房产:提供 房产家庭户 “户口首页+户主页”
深圳无房产,有工作和缴纳社保,落户缴纳社保单位归属地派出所人才专户:
提供 缴纳社保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温馨提示:准应届毕业生可以提前把报到证派到深圳!
三、留学生入户
条件:
取得教育部的《留学生学历认证》,相当于国内本科以上学历,45周岁以内。
教育部的《留学生学历认证》,相当于国外学历在国内做一个翻译和学历公证。得到教育部的认可,才能取得留学生身份,不管是否落户深圳,只要是留学生回国都有必要做一下这个认证,后续在国内工作办事什么的都会用到。如已拿到学位证的留学生,可以直接申请教育部的《留学生学历认证》,部分国外学校完成学业很久之后,才给到学生学位证,这种情况下可用留学期间的成绩单和学校的介绍信提前进行学历验证。
需要材料:
1、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大小不超过100k
2、身份证,户口本,学历验证(教育部那个认证)
3、婚姻状况:
已婚提供:结婚证
离异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
4、小孩随迁:小孩户口+ 医学出生证明
看个人符合以下哪种情况,选择对应材料即可:
①在深圳无社保,可落户亲友家庭户或者租房所在地辖区派出所代管户:提供 房产家庭户 “户口首页+户主页” 或 居住登记信息。
②在深圳有社保,可落户公司注册地辖区派出所代管户(若无家庭户挂靠,而公司有集体户,只能落户公司集体户):缴纳社保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或 单位集体户首页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其他
条件:
①中专以上学历,具有中级职称,45周岁以内。
②中专以上学历,具有高级职称,50周岁以内。
③紧缺高级工种,3年社保,35周岁以内。
④企业股东3年纳税超过60万。
⑤企业法人3年纳税超过300万。
⑥个体工商户3年纳税超过30万。
⑦个人纳税3年超过24万。
需要材料:
1、身份证(正反面) 户口本(户口首页+个人页)
2、婚姻状况:
已婚提供:结婚证 (首页,信息登记页,尾页)
离异提供:离婚证 离婚协议
3、小孩随迁提供:小孩户口本 医学出生证明
4、对应类型的证明材料,如毕业证、职称证书、社保清单、交税证明、单位证明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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