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官的等级分为十三级。
设置监察官等级,并不是要对监察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监察官依然沿用现有干部管理序列。监察官等级是在职务职级之外增加的一个职业称号,以监察官担任的职务职级为重要确定依据,与职务职级有着明确的对应衔接关系。
监察官法明确监察官等级分为十三级,依次为总监察官、一级副总监察官、二级副总监察官,一级高级监察官、二级高级监察官、三级高级监察官、四级高级监察官,一级监察官、二级监察官、三级监察官、四级监察官、五级监察官、六级监察官。
十三级的等级设计充分考虑了与监察官担任的职务职级的衔接对应,层次设计合理,能够满足对监察官队伍实行科学管理的需求,体现了精简、高效的监察官队伍建设要求。
同时,在监察官等级称谓方面,既充分参考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警衔等关于等级称谓设计的理念,体现共性要求;又立足监察工作强调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集体研究、集体决策的实际,使用能更好体现总负责概念的“总”“副总”的称谓,彰显了监察工作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