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服务期协议会成为“一纸空文”

如题所述

劳动法中的服务期协议是指单位为员工提供培训,要求员工在接受培训之后为单位工作满相应的时间的一种条款或者单独的协议。
服务期协议要有效,首先自然要符合一般合同有效的基本条件,包括双方主体资格、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
双方主体资格方面,如果员工未满18岁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协议自然无效。
真实意思表示方面,要求员工和单位对于这个条款都是有充分理解的,而不是因欺诈、胁迫订立。
强制性规定的话,主要在劳动合同法中,包括:一、必须是专项培训费用,常规的入职培训等不能成立服务期协议。二、服务期条款中的违约金不能超过总培训费用并且已履行部分要扣除。三、法条虽未明确规定,但是服务期长度要有合理性,比如你花一千块培训,约定服务期为二十年,这个肯定不会获得法律的认可。
司法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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