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如题所述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省的决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重大行政决策流程:公民/行政机关提出决策建议,政府行政首长同意启动决策程序,程序启动,集体讨论决定。
程序启动流程:
1、调查、专家论证必要性、可行性
2、制作决定草案
3、公示征求意见(不少于20日)另可通过听证会、座谈会、民意调查征求意见。其中听证会有特别条件,民意调查应当委托第三方。
一、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2、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决策起草部门提请政府审议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1、提请政府审议的请示;
2、草案及起草说明;
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及借鉴经验的相关资料及本部门法制机构的合法性论证意见;
4、征求意见汇总情况、专家咨询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争议意见协调情况等相关材料,进行了公示、听证的,需提交公示、听证材料;
5、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法律依据:《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五条 决策应当符合科学、民主、合法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法定程序。
第六条 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有关工作。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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