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所谓工龄,是指职工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起,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或全部来源的工作时间。对计算社会保险待遇有法律意义的只是连续工龄和缴费工龄。可分为连续计算法、合并计算工龄折算法和工龄折算法(从事特殊工种和特殊工作环境工作的工人)。工龄可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从事生产、工作的总的工作时间。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但职工判刑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计算工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所谓工龄,即指从事脑力或体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来源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就形成一年工龄。
企业工龄计算:
1. 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2. 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
3. 因企业停工歇业或缩减生产,其工人职员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至其他企业工作者,其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
被遣散的工人职员在该企业复工复业或扩大生产时,仍回本企业工作者,其遣散前与复工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4. 企业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原有工人职员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合并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
5. 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6. 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得连续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计算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7. 转入企业工作的军人,其从事革命工作的年限和军龄,均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
8. 凡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作工龄计算。
9. 学徒在本企业学习期间,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临时工、试用人员转为正式工人时,其本企业工龄,应自入该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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