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第六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5

第十五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必须参加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方可取得参加课程考核的资格,成绩及格以上(含及格)方可获得有关课程的学分与绩点。学生参加课程考核的情况作为学籍处理的依据。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可采用笔试(开卷或闭卷)、口试、面试、实际操作、论文等不同方式进行。考核成绩应适当参考作业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考核分考试和考查。考试成绩一般要采用百分制,或者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考查成绩一般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制记分。
第十七条 学分绩点是评价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可作为评定学生奖学金、申请辅修、获得学位等的重要依据。学分绩点与考核成绩的计算方法如下:
1.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时,成绩绩点的计算:
成绩绩点=课程成绩除以10减去5
(注:绩点单位为0.1,绩点小于1时作0对待)。
2.考核成绩采用五级制时,成绩绩点的计算:
考核成绩: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成绩绩点: 4 3 2 1 0
3.考查成绩采用两级制的,目前暂不计算绩点。
4.凡通过重修后所获得的及格以上(含及格)成绩,成绩绩点均计为1。
5.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修读课程的考核,确因疾病(提供医院证明)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可向所在学院书面提出缓考申请。缓考申请必须在该课程考核前提出,经院长审批后生效。缓考课程的考核不另收费,原则上安排在同一门课程下一次考核时进行,不另行单独组织。缓考取得的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予以登录。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缓考一次,一学期一般只能申请缓考两门课程。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所有课程(含实践环节)的考核,成绩不及格的,一律参加重修。任意选修课考核不及格时,可选择重修、改修其他规定的课程或放弃。重修者应缴纳重修费以补偿额外增加的教学开支,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好重修申请手续。
第二十条 未经办理重修申请与缴费手续或未履行选读某门课程规定程序的学生,不能进入该课程听课、考试等教学环节。
第二十一条 我校实行进入毕业实践环节资格审核制。凡在进入毕业实践(毕业实习、设计或论文)前,累计未修读的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的学分总数(含已修读但未取得学分),若超过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的1/10者,不能进入毕业实践环节。擅自进入者其成绩不予承认。
第二十二条 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凭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可由学生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参加校体育部安排的保健活动,认真参加锻炼,视情确定体育课成绩。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课程修读或实习(见习)过程中,若未办理请假等有关手续而缺课的学时数超过该门课程教学计划时数1/3或未完成课程规定的作业量者,取消其参加该课程考核资格,所修课程成绩以不及格计。学生考试旷考,其成绩以0分计,并在学习成绩档案中注明“旷考”字样。学生考试作弊,其成绩以0分计,并在学习成绩档案中注明“作弊”字样,同时按《福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程》进行处理。出现以上情况的学生,一律重修相应课程,并按重修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经教务处批准后,学生在其他学校修读课程所取得的成绩,可予以承认,取得的学分按我校的规定予以认定,并载入学生成绩档案。在校外考试违纪,仍按《福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程》进行处理。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