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
不论是正常预交或汇算清缴后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追问那缴纳的一笔所得税,等第二年汇算清缴申报的时候,能不能填到“本年累计实际已预交的所得税额”那一栏,用来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追答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