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他人入学入刑,顶替他人入学违反了近日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法律在不断完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二条明确: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教育不仅是公民价值观和人格形成,自我实现和发展的关键,而且是公民实现现代社会社会转型的重要手段。同时,这也是一个国家和一个民族不断进步与发展的力量之源。民族复兴离不开教育。一个国家的发展与繁荣取决于教育,这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的共识。冒名顶替者上学引起的人名权和受教育权之争引起了社会和媒体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人们的广泛争议。
公民受教育的宪法权利不应受到侵犯。归根结底,冒名顶替上大学的情况侵犯了宪法所保障的受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毕竟,宪法是有原则的,公民的受教育权应通过刑法,民法和其他具体法律得到保障和实施。假装上大学的不良行为破坏了公平与正义的底线。不能通过对犯罪者的道歉和经济补偿,或者通过给予犯罪者一些党纪和行政处罚来解决。造成的损害远远超出了道德谴责的范围,应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因此,应依法予以严厉制裁。
其次,冒名顶替者侵犯了被害人的姓名权。冒名顶替者利用冒名顶替者的姓名,身份证,注册住所和学生身份信息归档,取得受教育的机会,享受教育条件和教育成果,并根据规定侵害冒名顶替者的名称权。我们的法律。在我国,公民有权根据规定决定,使用和更改其姓名。名称权还可以包括自我命名权,使用名称权和更改名称权。名称的使用权是自然人使用自己的名称的专有权利。他人不能故意使用他人的名字,也可以将其转移给他人。值得注意的是,名称使用权的转让通常仅限于商业领域。通常,名称的使用权不能转让,其他名称也不能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