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释放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如题所述


刑事诉讼法释放依据如下:



1、《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刑事拘留后证据不足的释放。



2、《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因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3、《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因侦查需要变更为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



4、《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而释放的。



5、《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并撤销案件的。



6、《刑事诉讼法》第73条,确系采取强制措施不当,需要撤销和变更的。



7、《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8、《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9、《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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