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不分财产却要养老

如题所述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老百姓经常把遗产的继承权与赡养义务对等,认为不继承遗产就可以不赡养老人,或者认为赡养老人就一定要得到遗产,这两种观念都是不正确的。从法律上来说,虽然继承权与赡养义务都是基于亲属关系而产生的,但是在遗嘱继承时两者之间无任何必然联系,无论在遗嘱中是否分配到遗产,均应对老人尽赡养义务。在此次李勇家的事件中,李勇的大伯应继续照顾老人,若大伯不履行,李勇的奶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赡养费。

不履行赡养老的义务,对于能否分家析产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是继承遗产的,依据具体情节,儿子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遗产,赡养老人的义务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也是将来产生继承争议时遗产分配考量因素:

第一,经济上供养是指要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的条件。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老年人,子女应该保证老年人暖衣饱食、营养充足。有条件的可以为老年人单独安排一定住房,没有条件的也要为老年人妥善安排一个住处。对于不能或不愿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老年人,子女应根据老年人实际需要和自己的负担能力,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第二、生活上照料是指帮助老年人解决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困难。老年人年迈体衰,力所不能及,生活上需要多方面的帮助;第三、精神上慰藉是指满足老年人精神上、心理上的需求。随着年事增高,老年人企盼能经常与家人团聚,尽享天伦之乐,经常得到子女的关怀、问寒问暖,经常能够与子女聊聊天、叙叙家常,同时老年人也渴望继续得到尊重,能够为家中大事提供意见。

不赡养老人,甚至遗弃、虐待老人的行为严重危害老年人权益,破坏家庭关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随着岁月的增长,每个人都会老去,如果我们不尊重和理解这些老年人的遭遇,那么当我们逐渐老去的时候,又该怎么办呢?尊重老人、亲近老人、赡养老人是传统美德,更是法定义务,我们要用道德和法律去约束不赡养、遗弃、虐待老人等不良社会风气,共同营造尊老敬老爱好的良好社会风气。

从法律上来说,一方面,成年子女对父母亲的赡养义务都是相同的,不会因为女儿外嫁、不分家产等原因而减轻赡养义务。另一方面,父母、配偶、子女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儿子和女儿有相同的继承权,继承权不会因为女儿外嫁而消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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