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为了规范道路旅游客运市场,提升服务质量,制定以下条例细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目标是维护秩序,保障权益,促进道路旅游客运健康发展。
第二条:道路旅游客运定义为以旅游车辆运输旅游者,线路至少一端在旅游景区,不包括景区内部车辆运营。
第三条: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其他相关部门如旅游、公安等按职责协同管理。
第四条:省交通部门负责全省规划,市、县根据省规划制定本地规划,需符合海南国际旅游岛规划。
第五条:道路旅游客运运力投放需总量控制,动态调整,保持供需平衡,交通部门会根据发展和需求确定和调整运力,并公开相关信息。
第六条:经营道路旅游客运需取得许可证、营运证,并办理工商登记,对车辆、人员、场地等有严格要求。
第七条:经营许可申请需通过审核,许可后发给许可证和营运证,经营许可期限为4到8年,期满可申请延续。
第八条:禁止无证经营,旅行社不得租用无证车辆,经营者必须在许可范围内运营。
第九条至第十八条详细规定了经营者的行为规范、安全责任、服务质量、价格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条至第十三条强调了经营者的责任,包括车辆所有权、统一管理、安全管理等。
第十四至第十六条规定了驾驶人员的职责,以及车辆维护、安全检查和应急处理机制。
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经营者与旅行社的合作、价格公示、投诉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了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以及监管机构的职责和责任。
最后,本规定适用于海南经济特区,其他区域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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