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07年,吉祥月饼厂与好宜多超市达成协议,由吉祥月饼厂负责提供中秋节(9月25日)期间的月饼共15种。双方约定了月饼的名称、价格和数量,并约定月饼于9月8日、9月15日、9月22日分三次交货完毕。2007年9月8日,吉祥月饼厂给该超市发去了第一批月饼。但第二批月饼直到9月19日才送到超市,9月23日,吉祥月饼厂将第三批月饼送到超市。因为当年月饼滞销,超市还剩余大量月饼没有卖出,遂以月饼厂违反约定时间为由拒绝接收。月饼厂争辩说虽然交货晚了一天,但是并没有过中秋节,超市应该按约定接收。双方协商无果,吉祥月饼厂诉至法院。请问:
(1)超市是否有权拒绝接收第三批月饼?为什么?
(2)月饼厂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若是,其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3)如果9月23日月饼厂已经准备好交货时遭遇洪水,因此推迟至9月26日
才将月饼送到超市,月饼厂可否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