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按照上述规定“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进行处理,不会受到处罚。
通俗的讲,东莞市销售方首先要到东莞市国家税务局的主管区局申请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连同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交给深圳市购买方,深圳购买方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到购买方的主管国税机关纳税服务大厅认证,认证通过并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追问那为何销售方说重开发票需要几千块?他这是在坑我?有法律依据吗?虽然丢失发票是我购方的责任但也不用这样吧。。。
追答开票方不需要重新开票,销售方说重开发票需要几千块没有任何政策依据,仅仅只提供发票记账联的复印件以及他们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就可以了。
追问不好意思问题有点多。。。提供发票记账联的复印件以及他们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这两样拿去税务局登记之后就可以了是吗?
追答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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