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死者家属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
补发办法: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三联。
死者家属未曾在医疗卫生机构开具过《死亡证明》的,家属须持公安(派出所)或街道社区等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到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补办。
《死亡证明》签发对象:
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居民(含死亡新生儿)。
《死亡证明》签发单位:
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乡镇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县级以上医院、急救中心、急救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
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或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须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判定为正常死亡的,由负责到现场或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签发《死亡证明》;
判定为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死亡证明》签章后生效。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死亡证明》四联(后三联一致)及《死亡调查记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
扩展资料: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据公安部门介绍,对制售 假证者的处罚力度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而有分轻重。制售 假证情节较轻者将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罚款或拘留。而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死亡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亡医学证明办理指南
可以补办,死者家属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
补发办法: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三联。
死者家属未曾在医疗卫生机构开具过《死亡证明》的,家属须持公安(派出所)或街道社区等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到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补办。
扩展资料: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群众企业办事便利度和满意度,打造群众满意的人社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二批取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人社部发〔2019〕115号),
在前期分两批取消83项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决定再取消42项证明材料。其中,规章设定的15项、规范性文件设定的27项。文件指出,此次取消的证明材料主要涉及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职业能力建设、劳动关系等方面。主要包括五类:
一是通过网络核验手段能实现的,如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时不再提交工作人员学历证明。
二是通过部门间核查能够实现的,如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不再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是由人社部门内部不同机构之间互相提供的证明材料,改为通过内部信息共享的方式实现,如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时不再提交认定工伤决定书。
四是根据实际情况不需要再提供的,如申请更正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信息不再提交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原件自行失效。
五是积极探索告知承诺制替代开具证明,如学校在读证明、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专业技术职务聘用证明等。
参考资料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_死亡医学证明办理指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死亡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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