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林地纠纷的上诉书

上诉人(原被申请人):谢朝钦,男,现年56岁,住惠西村中平经济社。
被上诉人(原申请人):谢万元,男,现年55岁,住惠西村中平经济社。
第三人:上坪人民政府

上诉人不服《关于惠西村中平经济社村民谢万元与谢朝钦“黄屋排”山林管理权属问题的处理决定》(上府[2009]08号,以下简称《处理决定》),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原判决认定争议范围内被申请方已种水果(水蜜桃)的林地给被申请方管理,其余给申请方管理乏事实和直接依据,故请求撤销该判决,并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1.原申请人持有连平县人民政府1953年发的《土地房产证》证号262号,持证人谢房振,地名黄屋排,种类茶山,面积1亩,其四至:东至埂顶,南至荣志,西至佛金,北到坑。其只标有茶山并没有松山,但原判决却将被申请人的松山判给了原申请人

原被申请人持有连平县人民政府1953年发的《土地房产证》,证号270号,持证人谢荣志,地名黄屋排,种类茶山,面积1亩。其四至:东至地坟,南至熟搞,西至周金,北至房振,并松山。

2.原判决与《土地房产证》的方位不相吻合。(请查看附图1)

原方位是房振在北,荣志在南;而原判决将原被申请人的松山判给申请人,方位变成房振在东荣志在西。
第三人未经调查清楚具体方位,就按被上诉人所以说方向下判决,另外第三人之前说上诉人未提供事实及证明,之后上诉人提交上去,判决书中却只字不提。

3.提供事实证人。(请查看附图2)

为提供证明上诉人找到惠西中平村二位近九十高龄老人,是1953年土地改革发放土地证明的经手人,二位老前辈可以证明,争议的茶山与松山归谢荣志所有。其石凹以下有条黄排路,东半硬还有地坟以下在1981年体制下放后归谢荣志管理,谢荣志生前一直由上诉人供养,故由上诉人一直管理至今。

上诉人所持《土地房产证》东至地坟,此地坟在争议之前直至2005都有,就在2006年才被恶意的毁。

4.连平县人民政府于2009年3月20日作出连府复决字[2009]0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
撤消上坪镇人民政府于2008年12月12日所作的《关于惠西村中平经济社村民谢万元与谢朝钦“黄屋排”山林管理权属问题的处理决定》(上府[2008]21号)具体行政行为,由上坪人镇人民政府于六十天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逾时月后,2009年10月20日上坪人民政府才再次作出《关于惠西村中平经济社村民谢万元与谢朝钦“黄屋排”山林管理权属问题的处理决定》(上府[2009]08号)。

请问第四点是否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从1953年至今都是上诉人在管理,请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又是怎样理解?
我是上诉人,还有经过第四点的来回下一步我是否可以向河源市里反映,市里会不会给以处理,撤消第三人的判决,还我一个公道,谢谢大家可以给我指点。
我的QQ:191059732 [email protected]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10-20
我想问 《关于惠西村中平经济社村民谢万元与谢朝钦“黄屋排”山林管理权属问题的处理决定》(上府[2009]08号,以下简称《处理决定》),是哪个单位出具的 是原审法院还是当地政府的主管机关?
市政府或机关不能撤销法院的判决,能撤销下机关单位的决定。 如果撤销法院判决只能上诉,但是上访肯定管用的。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有争议的(注意,及时所有权明确的 通常对方有异议要是这样办,) 应当归政府管理也就是 土地局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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