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向商场供货并提供17%增值税票, 现在有好多个人和商场签订合同并且也要向商场提供17%的增值税票,但是他们并没有实体公司,所以我朋友公司帮他们开具17%的增值税票。他们的进货的进项款是从我朋友公司打到他们所经销产品公司的,而且他们的进项税票也是开据的我朋友公司名称,然后在和商场结算的时候由我朋友公司开具发票,我朋友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当销项大于进项的时候他们自己补充应交的款项。
请问,这种方式违规吗?严重吗?如果每年大约1000W的票据往来,会有多严重后果呢?
只有20分,希望大家帮我个忙。我说他他也不听,我就想知道下后果
所有的票据都是从我朋友公司走的,也就是说包括进货时的进货款,进项票都是我朋友公司,销售票,销售收入也打到我朋友公司,而且商场明知道他们个人名义是开不出票的,他们收取的商户的增值税票也是总在换不同的单位,那商场也是违法的了?据我所知所有的商场都是这么做的。那商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还有就是据我所知好多供应商场货物的个体都是这么干的,我想税务局也应该知道的吧
还有,和商场签订合同以及和供货厂家签订合同的都是个人,我朋友就是让那个所有的财务和票据都从他公司走而已。第一次提问,总是说的不全面,不好意思
请具体说下好吗?谢谢,不希望看到的是从网上抄录的条款
公司帮人开增值税票是犯法的。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购买发票也可能依法被追究严厉法律后果。此外购买过程中还可能潜伏着不可预知的诈骗、敲诈等社会危险,因此一定要予以远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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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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