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第六章 退学

如题所述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1学期所修读的必修与限选课程至补考后,不及格学分达17学分者;
(二)各学期必修与限选课程重修后,不及格学分累计达17学分者;
(三)自入学起必修与限选课程(无论重修与否)不及格学分累计达35学分以上者;
上述3项应予退学的学生可申请试读。申请试读按《郑州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试读实施细则》办理。
(四)休学期满2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连续休学2年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开学后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2周以上未注册报到者;
(七)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四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主管校长审核批准。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九条 退学的本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从处分决定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条 学校对退学的学生根据学习年限(至少学满1年),发给肄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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