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辖市、经济特区、自治区、特别行政区的区别

如题所述

直辖市、经济特区、自治区、特别行政区区别:
1、直辖市是许多国家的最重要省级行政区,此名称主要被中国、朝鲜、韩国、越南等汉字文化圈国家所采用。字面意义,即直接由中央政府所管辖的建制城市。直辖市往往需要较多的居住人口,且通常在全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方面上具有重要地位。
2、经济特区也是世界自由港区的主要形式之一。以减免关税等优惠措施为手段,通过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投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以达促进特区所在国经济技术发展的目的。经济特区实行特殊的经济政策,灵活的经济措施和特殊的经济管理体制,并坚持以外向型经济为发展目标。
3、自治区是一种行政区划名称。在我国成立初期对民族自治地方统称为自治区;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分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自治旗)三级。自治区的行政地位相当于省,为中国最高一级行政区——省级行政区。
4、特别行政区简称特区,是指根据宪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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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2-27
经济特区比如深圳,只是在经济政策上会得到国家的宽松政策,很多内地城市无法享有的经济自由特别是外资引进的政策,在经济特区可以得到。但是其本质上与其他两者不同是其在政治没有特殊化,任何中央的行政命令都要无条件执行。

而香港澳门作为特别行政区,政治经济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特区行使的权力要比省、自治区、直辖市大得多。不仅如此,香港特区的高度自治权在某些方面,例如货币(港元)发行权、财政独立和税收独立、司法终审权等,甚至超过了联邦制国家的州或者各成员邦。 法律上来讲,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与内地不同的独特的法律体系,无需执行全国统一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除基本法以及基本法列举的极少数法律以外,全国性法律,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由此可见,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是我国地方制度多元化以及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充实。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在中央政府集中统一领导下,遵循国家宪法的规定,各少数民族以聚居区为基础,建立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利,享有当家作主,管理本地区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治制度。 少数民族自治区就是在这样的条件下建立起来的自治区。

中国大陆有四个直辖市,分别为北京市(京)、天津市(津)、上海市(沪)和重庆市(渝)。直辖市是直属中央政府管理的省级行政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省级行政单位共有以下几种: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这四种行政单位都是省一级的。换句话说,由于直辖市相当于省,那么上海市的市长的地位等同于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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