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哪一条规定合同到期不续签就等于是放弃以前的所有工龄?

因不满上班时间长和工资待遇低,在合同期满后签订的“解除{终止}合同通知单”就说明自己放弃了以前在同一单位的连续工龄和追讨加班补偿的权利吗?劳动法哪一条有这样的规定?而且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说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只要本人找到考勤表和工资单据(但是单位拒不提供),就证明本人是在单位未几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未续签合同的,因此,签署的“解除{终止}合同通知单”只是证明本人不愿继续在该单位工作而已。
请各位达人给与不同意见或教我走怎样的程序去讨要工龄补偿和加班补偿,谢谢!

  劳动法没有哪一条规定合同到期不续签就等于是放弃以前的所有工龄的。
  “解除{终止}合同通知单”不说明自己放弃了以前在同一单位的连续工龄的权利,只是说明劳动合同已经终止或解除,劳动法没有这样的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你应该在一年之内主张自己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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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9
  1、“解除{终止}合同通知单”不说明自己放弃了以前在同一单位的连续工龄和追讨加班补偿的权利,只是说明劳动合同已经终止或解除。劳动法没有这样的规定。

  2、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你应该在一年之内主张自己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劳动者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都需要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证据。因此,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应该注意保留有关证据。主要的证据包括:
  (1)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单、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出勤记录等。
  (2)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
  (3)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等的邮局回执。
  (4)来源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查处结果的通知书等。

  4、可向当地12333劳动热线投诉,会教你走怎样的程序维权。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4-29
没有这样的规定。就算《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上明确写明“本人自愿放弃连续工龄计算及加班补偿”也是违反《劳动法》的,属于无效条款。你依然享有工作年限及追讨加班补偿的权利。

连续工龄计算其实就是涉及到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但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要看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的依据。

正如你所了解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依据此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也就是说,如果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单位就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要看你和用人单位是依据什么条款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上明确写有解除原因)。

其二,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跟奖金、津贴、补贴一样都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必须按照国家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计算。而且劳动者得到劳动报酬的权利,不受是否在职的影响。你有权利追讨劳动合同期间的加班工资。

你可以先把相关的法律条款文件作为理论支持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劳动仲裁。一般用人单位都会履行仲裁结果(单位有过错劳动部门还将对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用人单位拒不履行仲裁结果的,应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3个回答  2010-04-27
1、在合同期满后签订的“解除{终止}合同通知单”就说明自己放弃了以前在同一单位的连续工龄和追讨加班补偿的权利。。这种说法劳动合同法、劳动法上没有类似规定。
2、“本人是在单位未几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未续签合同”若你确认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那么在“解除{终止}合同通知单”上,你最好写清楚因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而不愿意续签。不要只写“本人不愿继续在该单位工作”。这点很重要。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可以根据第四十六条获得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根据第四十七条,简单点说就是工作一年补一个月。具体的参考条文。
4、“只要本人找到考勤表和工资单据”。根据劳动部2005年第十二号文《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由用人单位付举证责任。
5、依据以上这些和企业协商,协商不成就带上身份证、劳动合同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免费,但是应当在一年内提出。先别去法院,法院也会让你先申请仲裁的,这是前置程序。
希望可以帮到你。
第4个回答  2010-04-26
这里涉及两个问题:工龄和加班补偿。

对于工龄,你不用担心,你在一家单位连续工作了几年就有几年的工龄,这个不会因为你签了“解除{终止}合同通知单”就自动消失了。劳动法中没有这样的说法。

但是对于加班补偿就比较麻烦了,因为你在“解除{终止}合同通知单”上签了字,从法律上讲,你和单位已经没有雇佣关系了,你已经不是他们的员工了。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你单位存在拖欠漏发员工加班费的情况,你只能以“辞职员工”的身份检举单位。这跟你在职的时候告发单位性质和力度是不一样的!按我的经验来看,劳动监察局对这样的Case是不会很重视的!

如果我是你,在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是坚决不会签“解除{终止}合同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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