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易承诺不兑现,是一种不良品质。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有义务接受受要约人的承诺,不得拒绝。
一项承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承诺应当具备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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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承诺是一种意思表示,承诺的形式可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明示的承诺,含口头承诺和书面承诺;默示的承诺,指推定行为。承诺没有发出承诺通知,但按照要约的要求履行了一定行为,该履行行为表明行为人有承诺的意思,即推定为承诺人已承诺,合同成立。
承诺于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明示的承诺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默示的承诺于推定行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的生效导致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承诺归于消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承诺
轻易承诺不兑现,是一种不良品质。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应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凡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了实质性的变更或修改的,都不构成承诺,而只是一个新的要约。承诺也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与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扩展资料
承诺可以书面方式进行,也可以口头方式进行。通常,它须与要约方式相应,即要约以什么方式进行,其承诺也应以什么方式进行。对于口头要约的承诺,除要约有期限外,沉默不能作为承诺的方式,承诺的效力表现为要约人收到受要约人的承诺时,合同即为成立。
口头承诺,要约人了解时即发生效力。非口头承诺生效的时间应以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为准。一般认为,承诺和要约一样准许在送到对方之前或同时撤回。但迟到的撤回承诺的通知,不发生撤回承诺的效力。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承诺则是同意了要约。在上述这三个流程完成之后,一份合同就成立了。
做出的承诺,一定要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如果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的,则承诺会变成一份新的要约。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后,合同即行成立,要约人和承诺人也就变成了合同中的“甲方”和“乙方”。
看起来很高大上的承诺,也许你会以为只会发生在大额交易的商业行为之中。但殊不知,我们的生活中,处处有“承诺”。
比如在你购物网站浏览一件心慕已久的外套,店家的详情页面清楚地显示着外套的图片、用料、版型、价格、大小、颜色、数量等信息。这些内容,就是商家向你发出的要约。
而在浏览完之后,终于下定决心提交了订单,并点击了付款的“确认”键。一瞬间,你下单的信息已光速到达了商家的系统中,这就是你向店家做出的“承诺”。于是,一份买卖合同就以光的速度成立了。
不仅是购物网站,用户浏览的每一个网页,只要有包含确认类内容的“点击”,都可能是用户对商家做出的一份“承诺”。用户可能在不知不觉之间,就已经和对方签订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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