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想享受权利,不想履行义务,想多享受权利,少履行义务,的认识正确吗?为什么?

如题所述

  按实际情况,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权利的实质
  关于权利的实质,历史上学者曾有过很多不同的论述。在马克思主义出现以前,影响最大的权利学说是17~18世纪欧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和德国古典唯心主义思想家I.康德等人所主张的“天赋人权论”。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归根结底是由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即权利只不过是社会经济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统治阶级利用法律确认人们的某种权利,并赋予它以法律上的保护,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有利于本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剥削阶级的法往往公开剥夺被剥削者的权利,或者使法律上确认的权利对劳动者徒具形式。社会主义国家不仅在法律上确认公民具有广泛的权利,而且为公民行使权利提供政治上和物质上的保障,体现了权利的真实性。

  与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是密切相联的。任何权利的实现总是以义务的履行为条件。例如根据合同法规定,成立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又如,财政机关有依法收税的权利,企业单位、公民等就有依法交纳有关捐税的义务;而就财政机关收税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来说又是履行行政义务。
  什么是义务?一般说来,法学上的义务是一个与权利相对应的概念。说某人享有或拥有某种利益、主张、资格、权力或自由,是说别人对其享有或拥有之物负有不得侵夺、不得妨碍的义务。若无人承担和履行相应的义务,权利便没有意义。故一项权利的存在,意味着一种让别人承担和履行相应义务的观念和制度的存在。如果说权利表示的是以“要求”、“获取”或“做”为表现形式的“得”,那么,义务所表示的就是相应的以“提供”、“让与”或“不做”为表现形式的“予”。
  从权利前设推导相应的义务,是现代权利话语的一般逻辑,但是,从根上讲,权利乃是从道德义务里推导出来的。人权就是从每个人对同类所必须承担的相互尊敬、平等相待的道德义务里推导出来的一种制度理性。 同时,权利与义务并不是简单的对应关系。有些义务缺乏相应的权利,例如,原始群体里的相互义务,基于德性的神圣义务;有些权利则缺乏相应的义务承担者,尤其是诸多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缺乏实在法意义上的义务承担任者,并因此缺乏可诉性或司法上的可主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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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3-19
肯定是不正确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
第2个回答  2010-03-19
错! 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0-03-19
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割裂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每个人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又是履行义务的主体。
只想享受权利,不想履行义务或想多享受权利少履行义务的认识割裂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用徐虎的一句话说就是,你不奉献我不奉献,谁来奉献?
你也索取我也索取,向谁索取?
第4个回答  2020-02-04
肯定不是对的是错误的了,笨到跟猪一样🐷这跟多吃屎少吃纸尿裤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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