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弟弟在金华双汇得了绝症怎样赔偿?

我弟弟在金华双汇厂工作三年多了,今年元月10日就是厂里放假 的第二天早上也是大年27,在租的房子里突发疾病 ,腰疼的厉害并且腰一下及双腿失去知觉瘫痪了,(以往没有病史),直到19号也是初6晚上才被发现,厂里来电话说弟弟有病让我们去,21号早上赶到我们看到他,有病加上7、8天没有吃东西了,饿得皮包骨头,到厂里找领导没有找到,就急忙把他接到老家住院治疗,诊断为1、脊柱多发瘤,2、左肺占位现在病情严重。请问我们怎样向金华双汇提出赔偿?
医疗补助费是怎么计算的?大概是多少钱啊?

【医疗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特殊疾病】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二十四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病假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劳动能力鉴定】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六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补助费】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03-18
不属于工伤,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2个回答  2010-03-18
这得看看看你弟弟是不是由于工作原因造成的生病,要是的话,您可以拿着医院开具的证明材料直接找公司就可以了;如果不是的话,可能就不会赔偿了
第3个回答  2010-03-18
要看具体的疾病产生和工厂工作有无直接关系,若有则可申请工伤,否则不行。
第4个回答  2010-03-18
告那个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