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窃听(刑事案件)所得证据可否作为民事案件证据使用?

比如,某有资格进行窃听的警官A正在进行某刑事案件调查,其中有一位嫌疑人为其朋友B,此间,警方对此人电话进行了监听录音,但最终未发现其相关犯罪行为,但警官A却发现了B竟在撒播关于A自己的谣言,并认为使得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那么,在诉讼过程中 他能否向法院提出自己在那个无关的案件中所获的证据呢?法院是否采纳?

期待专业回答。
有的观点关注到了谣言的问题..如果与谣言无关,也就是排除名誉侵权,而切实监听到了一些(比如合谋伤害A利益的谈话)重要录音,法院到底用不用呢?(我个人是希望最终为不采纳录音的,但是如果说采纳有理(比如结合了我国的某些“实际问题”阐述清楚法院可能采纳的原因,我也会给分的)

合法窃听(刑事案件)所得证据可作为民事案件证据使用,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会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需注意的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视听资料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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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4-04
  你好:
  根据你所说的事实,我做以下的分析: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必须要合法取得。但在司法实践中私自采集的录音已经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了。这是因为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在平等地位,如果对其来源要求过严的话是对当事人合法权利保障的一个弊端。所以说,如果想把公安机关的录音在民事诉讼中使用,是可以的。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所以公安机关的录音是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是需要一个法定的程序,即向人民法院申请获得此证据。
  二、根据你说的谣言问题,法院采纳不采纳此证据。这要看其谣言对当事人是否造成了实质的损害,如果的确对其名誉或其他合法权利造成了损害,则会采纳;如果没有,则不能当做证据使用的。
  综上,公安机关的窃听录音是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使用,但是这需要经过一个法定的程序;如果谣言及诋毁的内容在客观事实上造成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则此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没有造成客观事实上的侵权,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祝你天天好心情:)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8
2003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规定: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视听资料证据,都是有效的,将非法证据限定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的范围。也就是说,除了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权)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窃听)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刑事诉讼证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视听资料的来源是否合法,制作过程中当事人有无受到威胁、引诱等违反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二)是否载明制作人或者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以及制作方法;(三)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调取的视听资料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是否有制作人和原视听资料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四)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经过剪辑、增加、删改、编辑等伪造、变造情形;(五)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性。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对视听资料,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对合法性的审查,主要是审查录音制作过程中当事人有无受到威胁、引诱等违反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存在上述情形,即表明录音的来源为不合法,而非未经对方同意即为来源不合法。
第3个回答  2010-04-05
不管是刑事案件的侮辱罪、诽谤罪都是自诉案件,这和民事案件除了要追求刑事责任一位没有太大的区别。
那么在审判过程中,除了要遵守一般的刑事案件证据规则外,此类民事和刑事案件的证据制度应该有相似性。
我觉得这个案件中不论是刑事还是民事案件,法官都会采纳或者作为一种证据予以参考,因为刑事自诉案件和民事案件的主要证据都是当事人自行提供的,这里如果作为刑事案件,主体是警察,但并不否定他用刑事调查中得来的证据作为自诉案件的直接证据,者可以向所在的公安机关申请,公民可以申请公安机关提供调查中得到的证据,警察也可以。因为这是自诉案件。
如果是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自主提供自己调查中得到的证据,这要这种证据具有可采信性。本案件中,证据来源于公安机关,完全具有可信性,法院只对证据进行审查,不应该关注当事人是否会因为提供这样的证据受到所在的公安机关处分。所以说不论是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都应该采纳。
不管是我国还是外国,私人搜集证据都是非常困难的,队友证明事实真相能力的证据,法院没有理由拒绝。(刚学过刑诉,还没学民诉,个人意见)
第4个回答  2010-04-01
首先要说明的是警方在刑事案件调查中,所获取的证据,都是有保密规定的,尤其是窃听来的证据,只能用于刑事案件的侦查,不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

其次是你所说的关于B合谋伤害A利益的谈话,伤害的程度如何,是否构成刑事案件?如属于刑事案件范畴,是否已经实施?如果不构成刑事案件,或者是未实施的刑事案件,此证据就不能使用,法院也不会采信.

第三就是非虽在案件判决上不采信,但在道德层面,B会受到谴责的,同时A可以利用此窃听资料,寻找其他可以使用的证据.

第四就是A将此窃听证据公开后,一方面,B可以告A侵犯其隐私权,另一方面在社会上对公安部门产生负面影响,A会受到单位的相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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