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某有资格进行窃听的警官A正在进行某刑事案件调查,其中有一位嫌疑人为其朋友B,此间,警方对此人电话进行了监听录音,但最终未发现其相关犯罪行为,但警官A却发现了B竟在撒播关于A自己的谣言,并认为使得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那么,在诉讼过程中 他能否向法院提出自己在那个无关的案件中所获的证据呢?法院是否采纳?
期待专业回答。
有的观点关注到了谣言的问题..如果与谣言无关,也就是排除名誉侵权,而切实监听到了一些(比如合谋伤害A利益的谈话)重要录音,法院到底用不用呢?(我个人是希望最终为不采纳录音的,但是如果说采纳有理(比如结合了我国的某些“实际问题”阐述清楚法院可能采纳的原因,我也会给分的)
合法窃听(刑事案件)所得证据可作为民事案件证据使用,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会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需注意的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视听资料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