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管理,提高种子质量,保护品种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及使用者的正当权益,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发展,适应市场经济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种子包括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瓜果、薯类、麻类、烟草、绿肥、花卉、药材、牧草、蚕桑、香料和啤酒花等农业生产上使用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芽、苗等繁殖材料。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境内农作物品种选育及种子生产、推广、经营和使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第四条 种子管理工作的基本方针和任务是:逐步实现品种布局区域化和种子生产专业化、加工机械化、质量标准化。依照放开、搞活、管好的原则,实行以种子公司为主渠道的多渠道供种。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业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工作,其执行机构是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设置的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机构不参与种子经营活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证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种子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执行;
  (二)负责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品种及种子质量管理;
  (三)负责组织农作物品种的试验、未范和审定工作;
  (四)负责种子检验的组织工作和种子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五)审核颁发和管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和《种子质量合格证》;
  (六)对从事种子选育、生产和经营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和指导;
  (七)对农户种子的生产和选留工作进行组织和指导;
  (八)培训种子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九)开展信息服务,协调种子科研、生产、经营和推广等部门的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
  种子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持有《中国种子管理员证》和佩戴《中国种子管理》胸章。第六条 牧草种子由自治区畜牧主管部门管理。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优良品种的生产和推广应用等列入农业发展规划。
  种子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农业事业费预算。第八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种子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种子管理工作,受自治区种子管理部门的指导,并遵守自治区有关种子工作的统一规定。第二章 农作物品种的资源管理、选育和审定第九条 自治区农业科学院负责组织和承担全区农作物品种资源的搜集、整理、保存、鉴定、研究工作,并提供利用。第十条 凡是从国内外引进的品种资源,必须按规定进行检疫、隔离试种,确认无检疫对象后方可利用。
  从国外引进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种质资源管理单位登记,并依照规定附适量种子,供鉴定部门鉴定、保存。
  向国外提供品种资源,以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品种资源对外交换目录为限,并报自治区农业主管部门批准。超出此范围的,须经自治区农业主管部门报国家农业主管部门审批。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国外提供种子科研成果和科技情报。第十一条 鼓励科研、教学、生产单位和个人选育适应当地生产需要的新品种。
  农作物新品种(亲本)和种子生产技术实行有偿转让,具体办法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转让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农作物新品种实行审定制度。农作物新品种的审定,统一按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办理,新品种由自治区农业主管部门发布公告。未经审定通过的品种不得宣传、经营和推广。第十三条 自治区和地、州(市)分别设立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和组织农作物新品种的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审定新育成和引进的农作物品种;负责新品种的登记、编号、命名。第十四条 报请自治区和地、州(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必须有连续2到3年的区域试验和1到2年的生产试验资料,有一定数量的原原种,产量高于当地同类主要推广品种原种的10%,或在品质、生育期、抗逆性和适合加工特殊需要等方面至少具有一项显著优点。第三章 种子的生产和加工第十五条 种子生产应建立基地,实行专业化生产。种子生产必须按照技术操作规程要求,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凡从事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与种子生产任务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生产条件,并向当地县(市)种子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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