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办法(2020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国家《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实行目标管理,逐级签定森林病虫害防治目标责任书。第三条 各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上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汇报病虫害的发生情况和防治工作情况。发生危险性病虫害或者发现新的检疫对象应及时上报。第四条 各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具体工作由本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负责。
  乡、镇林业工作站和林场、苗圃、农牧场负责本单位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第五条 各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对森林病虫害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和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第二章 森林病虫害的预防第六条 植树造林要适地适树,提倡营造混交林,并选用良种壮苗。造林、育苗、更新必须有预防森林病虫害的措施,平原地区营造人工林要留有喷药车通行的林间道路。第七条 育苗和造林用的种子、插穗等繁殖材料和苗木,不能带有国内检疫对象和自治区补充的检疫对象及本地区的危险性病虫。第八条 对森林和林木应当加强抚育管理并按营林设计方案的技术要求进行卫生伐,伐除的林木及时运出林外,并对带有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的林木进行除害处理。采伐迹地要按清林技术规程及时清理。采伐的林木不能在林区楞场过夏,否则要实行剥皮和除害处理。
  对火烧迹地应当及时清理,伐除受害严重的过火林木。第九条 山区要有计划地实行封山育林,平原天然林区要有计划地实行封滩育林或引洪育林。第十条 各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确实做好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发现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要及时扑灭,不能将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带入和传出。
  各口岸要加强进口、出口或者过境的林木种苗和木材的检疫工作。第十一条 林木种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种苗出圃前要主动到当地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检,经产地检疫并取得森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出圃销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销售带有国内外检疫对象、自治区补充的检疫对象、危险性病虫害的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第十二条 从自治区外或者国外引进、引种良种、穗条、种根等繁殖材料的应当事先向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引进、引种。
  国外引进的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后,交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引种单位进行隔离试种。第十三条 跨县(市)或地、州引种林木种苗的,由县或地、州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检疫,签发森林植物检疫证书。第十四条 销售的木材或者由林区运出的木材都应当进行森林植物检疫。木材的经营者和调运单位要事先到当地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检,经检疫并取得森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销售和调运。第十五条 经营林木种苗和木材的单位和个人,要配合森林植物检疫员实施检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检疫。
  违章调运的森木种苗和木材被检疫哨卡扣留时,违章调运的单位和个人要配合检疫哨卡进行补检和除害处理,并承担补检和除害等费用。第十六条 各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和监督森林经营单位保护林区有益生物,不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狩猎。禁止破坏鸟巢、捕捉雏鸟和掏卵。
  森林病虫害天敌寄生率超过30%的林地,不得用喷洒的方法施用化学杀虫药剂。第十七条 各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森林病虫预测预报体系。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自治区森林病虫害的发生情况,确定自治区测报对象,拟定测报办法和规章制度,对测报对象实施调查和监测,掌握主要病虫害的发生发展动态,定期发布自治区的中、长期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地(州)、县(市)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测报业务,调查和监测本行政区内森林病虫害的发生情况及趋势,准确、及时地发布本行政区的中、短期预报和警报,并提出防治方案和措施。
  区、乡、镇林业工作站和林场、苗圃应当按规定进行森林病虫调查,并及时向上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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