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法定职责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有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二)协助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及时整改;(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经验;(五)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管理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六)组织编制本单位的 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七)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提出报告;(八)其他安全生产工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者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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