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骗取国家补贴 是否构成犯罪

如题所述

骗取的国家补贴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

2007年11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以妻子刘某某的名义注册成立了重庆某某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实际运营系由陈某某一人全权负责。2011年至2013年,陈某某以某某公司的名义,虚构某某公司向重庆某有限公司支付ISO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费76900元。

虚构某某公司向重庆某有限公司支付产品网络营销业务费75000元、虚构某某公司向某设计院支付国际市场宣传视频作业业务费45000元的事实。并于2012年1月17日骗取了“2011年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的财政补贴130000元。

虚构某某公司向重庆某某有限公司支付产品网络营销业务费75000元。虚构某某公司向某某设计院支付国际市场宣传视频制作方案业务费45000元、虚构某某公司向某某设计院支付国际市场宣传手册制作及翻译方案业务费48000元。

虚构某某公司向重庆某某有限公司支付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费97600元的事实,于2013年1月28日骗取“2011年中小企业开拓资金和工作经费”项目的财政补贴150000元。虚构某某公司向重庆某某有限公司支付某县特色旅游商品视频宣传资料的翻译及制作费65000元。

虚构某某公司向重庆某某有限公司支付中国武陵山旅游商品网络营销推广项目的制作开发费95800元。虚构某某公司向重庆某某有限公司支付武陵山旅游商品宣传画册(2013版)的翻译及制作费50000元。

虚构某某公司向重庆某某有限公司支付黄花菜加工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发明的申请费115000元的事实。于2014年1月21日骗取了“2013年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的财政补贴150000元。被告人陈某某先后骗取国家财政补贴共430000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法院网-以单位名义骗取财政补贴该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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