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不一致,招标是否有效

如题所述

不一定。

需要发出澄清确定统一的开标时间,但由于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开标日期一致,仅仅在具体时间上有半小时差异,不会对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造成影响。因此,无需顺延投标截止时间。建议按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发布澄清,统一为9:30开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扩展资料

1、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时间的区别:

从字面上看,两者是两个不同活动的时间安排。前者是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的时间;后者是指投标截止时间后,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时间。

程序上是先有截止日期(时间)后有开标时间,先投标后开标。

2、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时间的联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该规定是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即是开标之时。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与开标之前仍有一段时间间隔,会给不端行为造成可乘之机。

因此,在我国绝大多数的招投标活动中,投标截止时间即是开标时间,两者均是重要时间节点,需保证公开,同时操作,既不矛盾,又方便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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