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法明确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项目有哪些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下列项目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企业所得税税款;

税收滞纳金;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当年不可扣);

赞助支出(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