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残疾人证可以撤销。
1、变更
需更正的内容,如因填写失误的,经核对残疾人申请表后给予更正。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变动,需经重新评定;
2、注销
经康复已脱残或残疾人死亡的,其本人或亲属或代理申办的单位、社区(村)委会应及时到乡镇、街道残联报告,由乡镇、街道残联向县(市、区)残联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残疾人证》;
各乡、街道残联对已脱残、死亡的残疾人应及时收回《残疾人证》,交县(市、区)残联登记注销,并报设区市残联备案。
扩展资料:
精神残疾是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影响日常生活和活动参与的状况,在精神残疾中,精神分裂症所占比例最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评定
指定机构对于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进行残疾评定,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填写评定表并加盖公章。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应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
精神残疾的病因: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
3、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
6、其他精神障碍。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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